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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算时的消费税(GST)

Last updated 16 July 2019

2018年7月1日起,大部分以下买方:

  • 新住宅
  • 可用于建造新住宅物业的土地(“潜在住宅用地”)

将需要基于合同价格于结算日缴付预扣税金。此预扣税金将直接缴给澳大利亚税务局(ATO),而非由不动产卖方代收。

如果您要出售不动产

如果您要出售住宅或潜在住宅用地,则您必须:

  • 书面通知买方(卖方通知)
  • 告知他们是否需要基于不动产的合同价格缴付预扣税金
  • 列明预扣税金金额。

此税金可于结算之前包含在销售合同中或单独的文件中。大多数州和领地都已更新其标准合同,以包含此信息。

如果您意识到自己在卖方通知上犯了错误,则您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修改后的通知。

如果您未能提供所需的通知,则您可能会遭到处罚。

买方在结算时直接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缴付预扣税金——而不是由您代收。

如果您要购买不动产

如果您正要购买不动产,请确保自己收到书面通知,告知您该不动产是否涉及消费税预扣义务。

预扣义务

如果您有预扣义务,您必须:

  • 确保自己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,表示所涉不动产出售是否要缴付消费税
  • 提交表格一:消费税不动产结算预扣通知
  • 提交表格二:消费税不动产结算日期确认
  • 向我们支付预扣的金额。

您并不需要因为自己有预扣义务而注册消费税。

如果您有疑问或需要就卖方通知所提供信息的进一步建议,您应该向我们或您的税务专业人士寻求建议。

如果您未能提交上述表格并向我们缴付,则您可能会受到处罚。

当有理由表明您需要依赖卖方的通知时,我们不会施加处罚。但是,如果您知道卖方已注册消费税,并且他们正在出售之前未售出过的新住宅物业,那么在结算时不预扣消费税并向我们支付则为不合理。

使用代表

如果您授权代表来替您递交表格,则您需要为他们提供经签名的声明。

注释:除非为注册税务或业务运作表(BAS)代理人,否则过户律师无法提供消费税相关建议。

另见:

英文资料

QC59687